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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停机须提前告知 电信霸王条款生存空间减少

2005-06-28 09:12:26  来源:   浏览次数:800  文字大小:【】【】【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联合草拟的《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示范文本首次明确运营商须保护用户秘密、对用户停机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电信运营企业单方制定的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显失公平。在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统计中,电信服务申诉量在服务类中位居第一。为规范本市的电信交易行为,由市工商局与市通信管理局召集北京移动、北京联通、北京电信、北京网通、北京铁通等5大电信运营商开展调研,在邀请电信专家、律师、市消协、消费者等代表进行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这两个合同文本。

  从今天开始到7月7日,市民可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工商视点”等网站,对示范文本提意见和建议。市民也可将意见整理后发至“sxgs@beijing.gov.cn”邮箱。两局将根据各界意见制定推出正式的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内容摘要及解读

  ■资费公开

  停机前须先通知用户

  合同条文:针对资费发生纠纷的问题,明确要求运营商对用户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不能低于5个月。如果运营商依据合同对用户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解读:通信费用是交易双方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对通话费用的查询和知悉是消费者接受电信服务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现有的格式合同中,有关费用的约定存在着不透明的问题。

  ■服务质量

  手机网络问题一天内修复

  合同条文:在运营商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用户向运营商申告服务障碍的,移动电话自运营商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固定电话为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另外,用户向运营商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如运营商未在24小时内停止该项服务的,用户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解读:在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服务质量等内容均被运营商淡化或有意规避。为解决这一问题,两个合同示范文本中都设定了“服务质量”条款。

  ■保护隐私

  未尽保密义务要承担损失

  合同条文:运营商对用户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用户服务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但运营商有义务协助用户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点评:用户资料的安全性涉及每一个用户的切身利益,而以往的电信合同中对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使一些用户的个人资料因保管不善而被泄露,但又没有对运营商所需承担的责任作出要求。

  ■虚假宣传

  宣传的标准不能低于合同

  合同条文:运营商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户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运营商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解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运营商宣传中承诺的服务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往往是造成双方纠纷的重要原因。

  ■增值服务

  擅自开增值服务不得收费

  合同条文:以自助方式定制的增值服务,运营商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运营商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的,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应的费用。

  点评:目前许多运营商采取短消息、互联网等方式开通增值服务,但由于用户无法保留凭证,常常出现收费方面的争执。

  终结霸王条款须改电信规定

  昨天,记者就消协点评的电信“霸王条款”采访了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他说,文本主要是针对签约后付费服务的基础性入网合同,而中消协曾点评的电话收取座机费、电话卡余额不退还等霸王条款的解决,以及社会关心的“单向收费”等问题,都取决于国家现行的电信规定,因此在此次推出的合同中没有涉及。

  他还表示,此次两个合同范本的推行,并不是强制实行。但由于在各个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消费者在实际签订入网合同的时候,可以要求运营商使用这两个示范文本,或以这两个文本作为参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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