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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华平终分道扬镳 痛失微电子31.7%股权

2005-12-09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308  文字大小:【】【】【

大唐微电子股权结构图

       

      大唐微电子痛失31.7%股权

华平集团发难,大唐电信将为当年逾越引资障碍而作出的股权安排付出代价:每年约5000万利润和3G产业的未来

进入12月,大唐违约事件日渐白热化。

12月6日,美国华平创业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华平集团”)公开发表声明称,为保护其外资利益,公司“不得不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条款,接收大唐电信(香港)所持有大唐电信(控股)(以下简称“大唐控股”)的股权。”大唐控股持有大唐电信旗下最优质资产———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微电子”)31.71%的股权。

大唐微电子是整个大唐集团发展3G产业链的核心环节———SIM智能芯片的主要生产企业。如失去对核心环节的控制,大唐3G发展将受影响。

同时,根据双方此前在股权质押协议中签署的条款,华平集团将行使包括更换大唐微电子的董事长的权利。业内认为,这一结果将使大唐电信掌控大唐微电子的能力受到挑战。

至此,违约事件划破了大唐电信与战略伙伴华平集团持续两年多的蜜月关系。

一位致力于商业合同纠纷的律师表示,大唐与华平的纠纷已上升到法律层面,该事件反应出国内企业对西方商业文化认识存在不足,国内企业需在法律风险管理上提升认识。

华平反目

“这份传真表明大唐与华平的合作已经彻底破裂。”12月6日,一位长期关注 资本市场的人士告诉记者。

11月24日,一份来自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传真发至大唐电信总部。传真显示,鉴于大唐电信方面在可转债行为中构成违约,华平集团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条款,已经及将要做出相应反应。

华平集团已经采取的措施是,根据大唐电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香港”)与华平亚洲2004年7月9日签署的股份抵押书,大唐香港所持大唐控股的所有股权已于2005年9月26日转让至华平亚洲,过户程序已经完成,华平集团持有大唐控股所有股权。

同时,大唐控股的四位董事魏少军、李大伟、易晓兵和赵纶先生的辞职已于2005年9月26日生效。根据协议,华平集团亚洲董事总经理孙强成为大唐控股惟一董事。

根据华平集团、大唐股份、大唐控股、大唐香港和大唐微电子于2004年4月1日签署的“投资者协议”附表第3(B)(i)条的规定,大唐微电子七位董事中两位应由大唐控股提名和选举。鉴于华平集团已持有大唐控股的所有股权,华平集团准备通过大唐控股,根据投资者协议附表第3(C)条的规定免去现任的由大唐控股选举的两名大唐微电子董事,即魏少军和李大伟,并选举孙强和程章伦为新任大唐微电子董事。

程章伦与孙强同为华平集团董事。

根据大唐股份、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华平中国投资第一有限公司和大唐控股于2004年4月1日签订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第10.1(b)条的规定,大唐微电子的董事长应由大唐控股委任。华平集团将通过大唐控股任命孙强为大唐微电子的董事长。

在12月6日的公开声明中,华平集团讲述了导致上述结果的缘由。

华平集团认为,大唐电信未能按时第二次向华平集团发行可转换债券,同时大唐电信对大唐微电子1.6亿元的关联占款侵害了华平集团利益。

2004年7月9日,大唐电信在获得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之后,与华平集团签署了一系列关于对大唐微电子投资的协议,其中包括关于公司重组、小股东保护、关联交易等条款以及违约赔偿办法和相关的股份抵押书。

华平集团认为,在根据投资协议注入3000万美元后,他们发现大唐电信对大唐微电子的运作有严重而不合理的干预。“大唐电信不但没有按照投资协议完成重组并向华平发行B系列可转换债券,而且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并占用大唐微电子1.6亿人民币的资金,侵害了华平投资集团的小股东权益。”

截至发稿时,华平集团表示,仍在与大唐电信进行直接沟通,希望与大唐股份一起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复杂的股权安排

2004年6月8日,北京市人民大会堂。华平集团全球董事总经理W.Bowman Cutter和大唐电信总裁魏少军共同打开一幅“共展鸿图”长卷笑对媒体,当时二位尚不会料到,这次“共展鸿图”的合作会在一年之后遭遇危机。

危机的源头是双方合作协议中一系列复杂的股权安排。

华平投资集团1938年创立于美国纽约,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创业投资公司之一。集团旗下管理的基金达150亿美元,通过全球九个分支机构对各地150多家企业进行投资。

2003年4月,经招商证券董事长宫少林牵线,一直考察国内集成电路设计项目的华平集团亚洲董事总经理孙强与大唐电信总裁魏少军开始了初步接触。其时,后者正欲加快发展大唐微电子业务。

由于华平集团强大的资本背景,同时又能给大唐微电子在管理和技术上以支持,双方很快走到了一起。

2003年9月,华平集团与大唐电信初步签署《投资意向书》。但至2004年4月,最终协议才落笔签署。

当时为能实现境外资金注入国有企业而绕过政策限制,双方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了公司。

华平集团成立的是华平中国投资第一有限公司(简称“华平一投”),而大唐电信则通过旗下100%拥有的大唐香港(在香港注册)注册成立大唐控股。

根据双方协议,大唐控股将两次发行可转债,华平出资7000万美元认购。其中第一次的2843万美元A类可转债,8200万人民币用于大唐控股收购大唐电信持股的大唐微电子31.71%股权,1300万人民币用于华平一投收购大唐微电子5%股份。

第二次剩余B类可转债发行完毕后,华平集团将持股大唐控股38.64%,大唐控股也将持有大唐微电子95%。

如按照预定计划,双方合作的共同纽带———大唐微电子的股东结构届时将是:大唐电信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58.3%,控股大唐微电子;华平集团直接和间接持股36.7%,公安部一所持股5%。

上述叠床架屋式的股权安排,虽然绕过了政策限制,但同时在一系列纷繁的相关协议签署过程中,却最终造成华平集团对前文传真内容的主张要求。

微电子之危

大唐微电子是中国最大的芯片设计企业,主营IC卡芯片、手机SIM卡。该公司对大唐电信的意义重大。

自创立始,大唐微电子在大唐电信中一直是贡献利润的核心公司。2004年,大唐微电子为大唐电信贡献利润1.65亿元,而当年合并报表后大唐电信仍亏损614万元。

2003年大唐电信主营收入17.63亿元,亏损1.87亿元,但同期大唐微电子却盈利1.79亿元。

目前,大唐微电子的股东结构是,大唐电信48.29%,大唐控股31.71%,西安大唐10%,华平中国5%,公安部一所5%。

分析人士称,即便华平集团将大唐控股100%股权转至自己名下,大唐电信仍控股大唐微电子58.29%。

12月6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询问此事,大唐电信人士承认,转移股份一事虽不影响企业合并报表,但会影响企业利润和大唐电信对大唐微电子的控制。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师认为,大唐微电子31.71%股份被转移,将严重影响今年大唐电信合并报表后的利润,而今年中报,大唐电信就已经报亏1.29亿元。“大唐电信从投资角度已经不是我们关注的公司。”

大唐微电子给大唐电信带来的不仅仅是利润的贡献,同时还是整个大唐集团发展核心3G产业链上重要的一环。

目前3G主要由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研发,而大唐电信能够搭上3G的也仅此一项。著名股评人士黄硕表示,假如失去大唐微电子的话,那大唐电信的3G概念将真的变“假”。

“微电子股权被划转并更换董事后,大唐电信的损失将是每年约5000万利润和3G产业的未来。”上海一位证券公司的分析人士表示。

大唐电信“失陷”?

自11月7日北京证监局宣布对大唐电信调查以来,大唐电信股价已经从半年来最高的每股8.48元跌至6.90元。而自11月29日公告与华平纷争以后,股价更是呈快速下滑趋势。

“此事将使大唐陷入被动局面。”国内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

甚至有人怀疑,当初在签订协议之时,大唐电信是否就相关协议的后果有充分的估量和必要的准备。

从公开的华平方面的主张看,华平所要求执行的诸多条款并不是在一次协议中统一形成,而是在多个协议的具体细微条款中有所体现,但却环环相扣。

大唐控股有权提名和选举两名大唐微电子董事的规定,是在2004年4月1日签署的“投资者协议”附表具体条款中体现的。

但大唐控股有权委任大唐微电子董事长的规定,则是在同日大唐微电子多方股东共同签订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中规定的。

分析人士称,上述在同一日签署的大唐控股权利,却是通过不同协议体现。在大唐电信掌控大唐控股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对大唐电信没有任何影响。然而,2004年7月9日双方签署的股份抵押书中,大唐电信将大唐控股全部股份作为华平出资的抵押。

上述条款逻辑的结果正如前文所述,一旦华平认为大唐违约,将要求全部拥有大唐控股股权,并进而要求其他权利,致使大唐电信失去大唐微电子股权和董事长的任命权。

纵观与华平合作阶段大唐电信的反应,似乎无法看出其对上述结果的认识。

在上述重大协议签订之后,大唐电信从未向外界公布上述两个“协议”和一个“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从未就抵押大唐控股所能产生的后果向投资者做出风险提示。

投资者可以看到的,只是2004年4月16日大唐电信公告的《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补充公告》中,关于“可转换债权担保和抵押”一项,有当华平的债权转换成大唐控股股权时,大唐香港“提供的担保和抵押一并解除”的内容。

全球著名律师事务所路伟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林文杰律师表示,“国内企业在和国外公司交往过程中,一定要舍弃不重视合约条款的文化,要逐字逐句看条款,并要考虑不同情况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

法律风险警示

据大唐电信内部人士透露,自8月华平集团通过美迈斯发给大唐电信第一份律师函之后,大唐电信在内部就成立了问题处理小组。

由于该股权抵押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香港法律解释,直到10月18日公告第二次律师函,大唐电信方面还处在“积极寻求香港专家的法律意见并与华平创投就分歧问题进行磋商”阶段。

但12月6日,华平集团却表示,华平给予大唐电信6个月的时间解决有关违约事件,但“大唐电信一直不采取行动”。

林文杰认为,在类似事件中,由于国内公司和西方公司对商业文化认识上有差异,以西方人的观点看,华平的反应均属正常。而一旦用解决国内纠纷的态度处理和国外公司的纠纷,吃亏的多是国内公司。

“不要只看到合作时的好事,要仔细推敲法律条款,否则,一旦纠纷发生后,被动一方采取的行动非常有限。”林文杰表示,出现纠纷时,国内公司应争取时间协商或在特定情况下,利用香港法庭禁止对方采取行动。

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ROBERTLEWIS)告诉记者,“值得重视的是,许多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内部管理体制的薄弱将使其面临更大的潜在风险,其中包括法律风险。这样的企业在全球市场发生严重法律问题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而在早前公布的一份由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领衔完成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指南》中表明,防止违规和合同管理已被提到了控制法律风险产生的首要位置。

需要提及的是,中国企业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已经受到政府的重视。今年3月,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举办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与会政府官员就防范国有重点企业在未来遇到的法律风险问题与国际法律专家做了交流。

会上,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指出,“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注意借鉴国外知名跨国公司、大公司好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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