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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拟增加某些有毒物质至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中

2009-06-19 11:44:08  互联网  浏览次数:158  文字大小:【】【】【
关键字:环境保护法

    2009年5月28日,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发布G/TBT/N/CAN/265、266、267号,拟通过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

    化学物质以某种量或浓度释放到环境中时可能对环境和/或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 (CEPA 1999)第64条规定的标准,对于人类和环境接触下列物质的后果的科学评估已经确定下列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毒害作用。按通报号现介绍如下:

(一)G/TBT/N/CAN/265

    根据CEPA 1999第90条第1款制定的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以下称为法令提案)的目的是将:

l硫脲(CAS No. 62-56-6)
l异戊二烯(CAS No. 78-79-5)
l环氧氯丙烷(CAS No. 106-89-8)
l铬酸铅(CAS No. 1344-37-2)
l钼红(CAS No. 12656-85-8)
l十甲基环五硅氧烷(CAS No. 541-02-6)
l八甲基环四硅氧烷(CAS No. 556-67-2)
l2,4,6-三叔丁基苯酚(CAS No. 732-26-3)

    增加至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中。本次增加使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能够根据CEPA 1999制定控制此类物质引起人类健康和/或环境危险的措施(包括管制和非管制手段)。更多内容请查阅:http://www.gazette.gc.ca/rp-pr/p1/2009/2009-05-16/html/reg1-eng.html

(二)G/TBT/N/CAN/266

    根据CEPA 1999第90条第1款制定的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以下称为法令提案)的目的是将4,4'-(1-甲基亚乙基)双酚(双酚A)-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登记号(CAS RN) 80-05-7-增加至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中。本次增加使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能够根据CEPA 1999制定控制此类物质引起人类健康和环境危险的措施(包括管制和非管制手段)。更多内容请查阅:http://www.gazette.gc.ca/rp-pr/p1/2009/2009-05-16/html/reg2-eng.html

(三)G/TBT/N/CAN/267

    根据CEPA 1999第90条第1款制定的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以下称为法令提案)的目的是将:

l乙二醇甲醚乙酸酯(CAS No. 110-49-6),以下称为“琉基乙胺”
l二乙二醇单甲醚(CAS No. 111-77-3),以下称为“二乙二醇单甲醚”
l2-甲氧基-1-丙醇(CAS No. 1589-47-5),以下称为“2-甲氧基丙醇”
l甲苯胺红(CAS No. 2425-85-6),以下称为“甲苯胺红”

    作为人类健康优先物质增加至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中。本次增加使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能够根据CEPA 1999制定控制此类物质引起人类健康危险的措施(包括管制和非管制手段)。更多内容请查阅http://www.gazette.gc.ca/rp-pr/p1/2009/2009-05-16/html/reg3-eng.html

    这三项通报拟于官方公报上的公布日期2009年5月16日之后的5至8个月内批准,批准之日即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15日。

    如需更多资料请发信到以下地址:info_sz@morlab.cn或致电:0755-86130318。

 

编辑:drago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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