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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

2014-08-27 09:16:20 栏目:关注安全

    针对移动电源爆炸燃烧事故频发,为保障旅客人身和航空器飞行安全,87日,民航局发布了《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公告规定,今后旅客在乘坐飞机时,仅可携带额定能量低于160 Wh的充电宝,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一律禁止携带,并且在飞行过程中禁止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及严禁办理托运充电宝

以下为公告内容: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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