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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和威斯康星州限制双酚A的使用

2010-04-21 13:33:08 栏目:化学动态

    双酚A学名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苯酚和丙酮的重要衍生物,主要用于生产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砜树脂、聚苯醚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也可用于生产增塑剂、阻燃剂、抗氧剂、热稳定剂、橡胶防老剂、农药、涂料等精细化工产品。研究显示,食品盒和饮料罐中的BPA能析出到食物和饮料当中,特别是在加热时。由于人们经常性地接触BPA,因此90%以上的人都能检出体内或多或少地存在BPA。

    美国国会提案制定《2009年BPA消费者信息法》

    美国国会提案制定《2009年BPA消费者信息法》,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修改。法案要求修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343)第403部分“标签错误的食品”,增加以下新条款:

    如果食品容器中使用则1.  整体或部分含有双酚A或可能向食品释放双酚A; 2.  在需要的情况下,没有按法规要求的方式在标签上注明容器整体或部分含有双酚A或可能向食品释放双酚A的警告。

    本法仅适用于本法生效6个月后在美国进行州际贸易的食品。

    威斯康星州禁止在儿童用容器中使用双酚A

    威斯康星州已通过了一项禁止在儿童用容器中使用双酚A的法规。该法规将于颁布日期2010年3月17日后第90天开始生效。

    法规的主要内容是:

    1.  任何人不得生产、以批发的形式销售或为销售供应含有双酚A的儿童用容器。

    • 为零售供应儿童用容器的生产商或批发商应确保容器标签上清晰地注明不含有双酚A;

    • 并非为零售供应儿童用容器的生产商或批发商应确保做到以下的其中一项:

        -  确保容器标签上清晰地注明不含有双酚A;

        -  向买方确认容器不含有双酚A。

    2.  任何人不得以零售方式销售或为销售供应含有双酚A的儿童用容器。

    • 以零售方式销售或为销售供应儿童用容器的任何人应确保容器标签上清晰地注明不含有双酚A。
但是这一要求不适用于二手儿童用容器的销售。

    • 备注:在本法案中,“儿童容器”指为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而生产的空的婴儿瓶或防渗露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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